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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

关于签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购销合同有关事宜的通知
晋药招〔2011〕24号
 
各相关企业:
    为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和药款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5号)要求,我中心代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订购销合同
    省采购中心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委托,与中标的生产企业签订《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合同范本见附件1),企业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到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采购中心统一编号、盖章,没有按时签订和递交购销合同的企业将不能参加我省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和结算工作。
    二、确定配送企业
    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进行委托配送。委托配送的配送企业必须从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1年度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备选企业名单中选择(名单见附件2)。
    三、签订配送协议
    中标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之间要签订委托配送协议,配送协议必须明确本企业每一个中标药品的配送企业及配送区域,配送区域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配送区域要涵盖全省所有县(市、区)(见附件3)、配送范围要覆盖该区域所有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中标企业在每个配送区域可选择一家或多家配送企业,也可以在多个区域选择一家配送企业,但医疗机构选择配送企业时每个药品只能选择一个配送企业。
    中标企业如果自行配送的可以配送全省或某个地区,但必须提交《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
    四、签订配送结算委托书
    生产企业确定配送企业并签订配送协议后,要签订《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结算委托书》(见附件4),明确中标药品的配送和药款结算企业。
    五、配送关系的变更
    中标企业在确定配送企业并签订配送协议后,原则上配送关系不允许更改。如果需要新增、撤销、修改配送企业或配送区域,必须重新提交申请,待审批完成后方能新增、撤销、修改。
    六、递交合同材料要求
    (一)递交材料包括(所有材料要求一式三份):
    1、《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购销合同》(附件1)
    2、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的配送协议
    3、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
    4、《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结算委托书》(附件4)
    (二)递交时间:
    中标企业需在基本药物平台培训时将上述所有材料报送至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所有材料需要企业面交,不接收邮寄等报送方式。(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地址:太原市文源巷6号卫生厅事业单位办公中心
    联系人:孙杰、张忠宏
    联系电话:0351-5271195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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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文章:关于报送药品配送企业有关信息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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