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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7/1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价商字[2014]199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形式。对列入国家和山西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山西省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
    二、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低价药品清单由国家发改委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分别向社会公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成本上涨、价格或用法、用量变化情况,对低价药品清单实行动态调整。进入或退出低价药品清单以药品通用名称和剂型为单位,不区分具体生产企业。
    三、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对列入国家和山西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物价局  
201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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