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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4/27

晋卫[2013]8号
 
山西省卫生厅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2012年版目录)已于2013年3月13日(卫生部令第93号)正式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  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文件)要求和卫生部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2012年版目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5月1日起,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始实施2012年版目录。
    二、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2011年山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品种和价格。
    三、在我省对2012年版目录药品未进行集中招标采购期间(从5月1日起,至下一采购周期新版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价格开始执行止),2012年版目录新增的基本药物品种,按照2011年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挂网同品规药品的最低价执行。新增基本药物品种及价格在我省基本药物采购平台挂网,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省级基本药物网上平台采购。
    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要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2012年版目录“备注”栏内标注“△”号的药品应在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或在专科医师指导下使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山西省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办法》(晋卫〔201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采购基本药物,并实行货款省级统一结算。村卫生室的药品由所属乡镇卫生院代为采购、结算。 
    六、各市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使用和零差率销售的监督管理,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基本药物监测和定期检查制度,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的管理。同时要积极做好2012年版目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
                     
                    
山西省卫生厅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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