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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四部委联合发文要求药品招标要优先从通过新修订GMP认证的生产企业采购

发布时间:2013/2/5

国家四部委联合发文要求药品招标要优先从通过
新修订GMP认证的生产企业采购
    2013年1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76号),各药品生产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全面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药品GMP),切实提高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宣传实施力度,平衡推进,鼓励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尽快达到新修订药品GMP,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资源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产业集中度。
    通知中强调各药品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实施新修订药品GMP对于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促进医药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意义,并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进度与质量、软件与硬件、当前与长远、企业责任与政府监管的关系,紧紧抓住这一有利契机,通过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等措施,淘汰落后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确保新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同时各药品生产企业还要做好研究预判,在坚持标准不降低,时间不放宽的前提下,提高风险意识,确保质量安全,保证药品的正常供应,保障临床的用药需求。
    通知中进一步明确,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如果有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生产企业的产品参与投标,其他未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企业的同种产品,不再进入商务标评审阶段;在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要积极研究探索设立单独的产品类别,并进一步加大药品GMP认证的评分权重。对于统一定价的药品,优先从相应品种或剂型通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的企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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