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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供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证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5/28

关于提供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证明的通知
晋药招〔2011〕2号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5号)和《山西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必须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使用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入网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供材料药品范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中的投标药品品规,必须提供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证明。
    二、提供材料内容:
    (一)网上打印的本企业加入药品电子监管网证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产地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证明(需附具体品种列表)。
    三、递交材料时间:2011年5月29日—6月4日,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的不得参加技术标评审。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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