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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诊断试剂)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5/14

关于做好全省公立医疗机构
医用耗材(诊断试剂)备案采购工作的通知
晋药招〔2019〕44号
 
 
 
各医疗机构:
    根据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参考价省际动态联动调整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19〕10号)要求,现将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诊断试剂)备案采购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备案采购产品范围
    未在我省耗材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且临床诊疗必需、平台现有产品无法替代的产品,医疗机构可通过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进行备案采购。
    二、  医疗机构内部程序
    备案采购工作由医疗机构按照本机构内部的审批流程组织进行。医疗机构须审核备案采购产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资质及相应产品合格证、注册证等的有效性、合法性。
    三、  备案采购产品价格
    备案采购产品的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参照同类产品及全国其他省份同一产品的最低交易价与供货企业自行议定。
    四、  登录平台及填报办法
    完成备案采购后,医疗机构须按以下办法登录平台并填报备案采购的相关信息:
    登录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平台(http://www.i-executor.cn:85),通过左侧导航栏中的“备案采购管理”菜单进入申报备案采购页面。根据申报备案采购产品类型,进入“耗材备案采购”和“试剂备案采购”进行填报。医疗机构根据页面格式要求完整填报备案采购信息后,点击“提交备案采购”即完成备案采购信息提交工作。
    五、其他
    之前执行的医用耗材(诊断试剂)产品新增挂网办法自本文件发布后暂停执行。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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