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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5/8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关于转发《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药招〔2012〕7号
 
各市卫生局、各厅直医疗机构:
    现将《山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商字(2012)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度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如高于山西省物价局此次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按新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此次公布价格的,暂按现行价格执行。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山西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消化类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790号)精神,按照《药品政府定价办法》、《药品差比价规则》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药品实际销售情况,决定调整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见附表一);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的规定执行(见附表二)。附表中,备注栏标注“*”的为国家公布的代表品,标注“#”的为我省按差比价规则制定的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85号)精神,丹东医创药业有限公司与日方原研单位关于注射用奥扎格雷钠的生产协议发生变化,决定取消其原研制药品资格,该企业2012年1月1日后生产的注射用奥扎格雷钠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价格见附表二),之前生产的按原价格执行。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山西省医疗机构2011年度药品集中网上招标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本通知公布最高零售限价的,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如低于本通知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凡现行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附表中相同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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