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1/30
发改价格[2010]28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曲松等
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根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在进行成本价格调查、专家评审和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我委决定降低头孢曲松等部分药品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头孢曲松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有关品种其他规格的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这次公布的价格。 三、鉴于个别品种已停止生产或进口,取消其价格(详见附表二)。默沙东公司生产的辛伐他汀不再实行单独定价,执行统一价格;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头孢唑啉钠注射剂作为原研制药品的相关条件已改变,取消其单独定价资格。 四、上述规定自2010年12月12日起执行。 附表:一、部分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品种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一篇文章:2009年第一期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消费警示公告
下一篇文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联系电话: 0351-3580669(业务受理科)
7596112(信息技术科) 7596168(综合管理科)
业务受理邮箱:sxyxcgywsl@163.com
联系地址:太原市长风街泰瑞国际商务酒店十层
平台技术客服:0351-2989680 15513836197
山西CA客服:400-6530-200 北京CA客服:010-58515511
请使用IE浏览器访问本网站。如遇到页面显示问题请开启兼容性视图
山西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网
Copyright (C) 2009 ShanxiYaoxie Purchase web. All rights reserved. 晋ICP备120007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