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11/3
2008年10月09日 发布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陆续收到部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转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来函,要求对其生产药品进行“首家”或“原研”单位的认定,同时反映已有企业得到了上述 “证明”,并以此作为药品招投标的重要依据。为澄清有关问题,现声明如下:
一.经查,近期出现的所谓国家药监局“首家认定”的证明是虚假的,其证明使用的“药品注册专用章”是伪造的。
二.我局无认定药品研制生产“首家”或“原研”的相关职能,也从未进行过此事项的认定工作。
三.为打击伪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专用章”的违法行为,我局已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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