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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专项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9/20

关于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
挂网价格专项调整的通知
晋药招〔2024〕127号
 
 
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通报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监测结果促进区域间价格公平均衡的函》医保办函〔2024〕74号)相关要求,现将我省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专项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第一至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非供应省份挂网价高于集采中选价(国家组织集采协议已完成的,以该厂牌药品最低有效续约价为比价锚点) 1.5倍且高于网络药店价格1.5倍以上的药品(详见附件1)。
    二、调整要求
    以集采中选价为比价锚点,相关企业需将我省挂网价调整至不超过国家集采中选价的1.5倍。
相关企业需在2024年9月20日到9月26日期间将价格确认表(盖章扫描件及Excel电子版)(附件2)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发送至邮箱sx5271189@163.com。(邮件名称“企业名称+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专项工作”)
    未按要求发送价格确认表的相关产品将按照国家医保局文件精神处置,列为集中采购平台价格风险警示药品。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药品可酌情豁免处置
    一是拟处置药品与本省其他企业同通用名非中选的过评药品挂网价相比,日均治疗费用价格已处于或已调整至本省最低水平。二是针对药价风险品种中的口服固体制剂,按照药品说明书最大用量单日治疗费用低于1元。符合以上任意要求的产品,企业可在2024年9月20日到9月26日将相关证明材料及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发送至邮箱sxyxcgywsl@163.com。(邮件名称“企业名称+集采药品非供应省份专项工作”)
 
附件: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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