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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药品挂网价格联动动态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9/18

关于完善药品挂网价格联动动态调整
相关工作的通知
晋药招〔2024〕126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药品挂网管理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及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经研究,现将药品挂网价格联动工作动态调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请新增药品直接挂网后,应主动做好价格联动工作动态调整工作,若挂网价格高于该产品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以及挂网价格超过该产品市场价格较大幅度的,企业须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保持我省平台产品挂网价格不高于全国其他省份,不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价格。
    二、如新增直接挂网药品在“京津冀”等省市因药品质量或价格等问题被取消挂网资格,企业须于30日内主动向我中心反馈情况,我省将联动取消相关药品的挂网资格。
    三、经我中心核实,发现部分在我省新增直接挂网的药品被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取消挂网资格,现将相关药品联动取消在我省的挂网资格(具体产品见附件)。
    特此通知。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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