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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及河南等十六省联盟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6/30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执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
及河南等十六省联盟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的通知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和《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晋医保发〔2021〕22号)精神及联盟集采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执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及河南等十六省联盟集采药品中选结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集采产品范围
    1.“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中选药品(附件1)。
    2.河南十六省联盟集采(国家组织集采三、五批接续)中选药品(附件2)。
以上中选药品的协议采购量根据相关采购文件中的规则确定,具体由省药械集中采购中心根据相关数据核定。
    二、执行时间及采购周期
    (一)2023年7月15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以上中选结果。
    (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第四批集采采购周期为1年,河南十六省联盟集采(国家组织集采三、五批接续)采购周期为3年。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协议采购量的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省际联盟集采药品品种如纳入国家组织集采范围,执行国家组织集采中选结果。
    三、中选产品挂网及签订采购协议
    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要及时组织中选产品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挂网,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中选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及医疗机构完成带量采购“三方协议”合同签订。
    四、落实带量采购相关政策措施
    各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常态化制度化推进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及使用工作的通知》中“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临床合理用药管理及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等集采政策措施,加强对中选产品采购、配备使用、供应、回款及产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保障临床使用需求。医疗机构应畅通集采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优先采购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确保集采中选结果落地见效,有效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附件: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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