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2/12
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
各市物价局、省卫生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9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对市场上流通的非GMP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GMP最高零售价格针剂下浮40%,其它剂型下浮30%制定。 二、对附表中尚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各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需在2007年2月5日以前上报省物价局审核制定,我们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 三、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35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5]175号)、《关于公布氨溴索等51种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晋价商字[2005]348号)中规定的价格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四、对没有规定差比价关系的补充剂型规格品,我们按照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公布我省相关药品的临时最高零售价格。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做好贯彻实施,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本通知自2007年1月26日起执行。
(摘自山西价格网)
附表:一、GMP标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专利、原研制及单独定价药品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表
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领导组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上一篇文章:关于推行使用《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晋工商合字[2006]320号
下一篇文章:关于公布精氨酸等药品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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