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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6/12/26

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易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成药管理局、国务院纠风办〈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及《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我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加强对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的监督管理和挂网药械执行情况的考核,维护竞价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强化动态监管,规范药械购销行为,确保药械质量和临床用药安全有效。合理降低药价,达到让利于民和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目的。
      利用现代网络技术,不断深化药械流通体制改革,使医疗机构的药械采购监管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实现我省医药采购监管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条 山西省药械竞价采购工作涉及的所有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纠风办、卫生厅、财政厅、物价局、药监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检察院等八部门组成的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监督组。各市在原药招办的基础上由多部门联合成立市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山西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省、市两级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办公室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第五条  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负责全省药械(药品、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试剂、部分医疗设备等)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药械集中网上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医疗机构药械购销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反馈,并将分析结果及时通报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
      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省直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市药械集中网上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完成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市药械集中网上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负责:一是按照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的要求,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二是督促网上竞价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协商配送具体事宜。三是监督医疗机构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监督,检查合同履行及配送情况,并定期上报采购进度、合同履行情况。四是对违反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规定的,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予以查处。五是对当地参照执行竞价入围成交品种目录的医疗机构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并具体实施。六是定期向省领导组办公室上传有关数据资料,汇报本市辖区内的药械采购工作情况。
      第七条 省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监督组负责药械集中竞价采购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监督组由纠风办、卫生、财政、物价、工商、药监、劳动保障、检察院有关部门组成。
    (二)监督组集中行使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监督职能。即:根据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械集中竞价网上采购的全过程依法进行监督,对药械集中竞价采购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受理有关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药械集中竞价采购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三)监督组在省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进行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监督组的监督对象包括:参与我省药械集中竞价采购活动的医疗机构、药械生产与经营企业、药械竞价代理服务机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依照《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的监督管理;
    (二)受理有关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的检举和控告;
    (三)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执业医师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有关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入围成交药械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的生产和经营企业进行监督,并对药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通过药械集网上竞价采购所签合同的行政监管,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械集中竞价采购当事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购销双方的合同欺诈及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四条  检察院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和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非法交易行为,依法打击采用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二次公关等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负责对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进行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的问题,维护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等有关规定处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参加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不按规定采购挂网的药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逃避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
    (二)在发布入围成交通知书后擅自改变入围成交结果;
    (三)发出入围成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不如实或拒绝与入围成交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检察机关。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时间、定价原则调整入围成交药械零售价格;不按实际成交价格如实开据发票,不如实记帐;在集中竞价采购中自定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按购销合同采购入围成交药械或另设附加条件,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以及有其他违约行为,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并与该院的行风评议和其他考评工作相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从购销合同规定的采购渠道之外购进入围成交药械或擅自采购非入围成交药械替代入围成交药械;
    (二)不按规定要求与入围成交方签定药械购销合同,或在药械购销合同签定后又与入围成交方设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一条 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经办机构,不执行国家有关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收费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药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虚假资质证明、药械批准证明、药械检验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药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相互之间或与经办机构和采购方串通竞价、报价,排斥其他药械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药械供应商合法利益;
    (二)借联合竞价之机相互串通抬价、操纵竞价价格或搞价格垄断。
      第二十四条 药械生产和经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价,排挤竞争对手的,其入围成交无效,并由价格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药械生产和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入围成交无效,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以向竞价采购人、经办机构、专家、政府官员等有关人员行贿的手段谋取入围成交;
    (二)以他人名义竞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入围成交。
      第二十六条 药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在入围成交后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临床促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药械生产和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后,不按合同要求配送药械的,依照《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药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在第一次竞价价格公示后竞价有效期内撤销竞价或有违规行为的,要在评审过程中酌情扣减其信誉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本次竞价资格;已经入围成交的,终止与其交易,并在两年内取消该企业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资格。
药械生产和经营企业入围成交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药械购销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有关部门做专门记录和公布,并在以后的药械竞价评审中,酌情扣减其信誉分。
      第二十九条 药械竞价代理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竞价人应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未进行审核、未保证文件齐全的;
    (二)违反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程序和工作规范;
    (三)不按有关部门规定提供备案资料。
      第三十条 药械竞价代理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或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竞价人,对潜在竞价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竞价人之间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二)串通采购方、供应商弄虚作假,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竞价人的商业秘密和评审过程的秘密,泄露应当保密的与竞价活动有关的可能影响竞价公正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私下接触竞价人,接受药械生产和经营企业资助的可能有碍公正的参观考察、礼物馈赠和宴请,索取或收受药械生产和经营企业的钱物或其它好处;
    (二)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亲友谋取私利;
    (三)泄露与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相关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并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从事药械生产、经营活动或兼职取酬;
    (二)从事涉及医疗机构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的有偿中介活动;
    (三)有其他有损于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公正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关部门对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同时,要分别建立对监督对象违规行为的登记制度和在指定媒体通报的制度,并由当地药械集中网上竞价采购联合监督小组对竞价采购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统一、定期的通报。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能时,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拒绝按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情况和说明或提供虚假资料、情况和说明,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药械竞价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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