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公立医院体外诊断试剂实行限价采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8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对公立医院体外诊断试剂实行限价采购的通知
晋卫药政发〔2016〕5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改革,有效降低公立医院运行成本,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负担。现决定对公立医院体外诊断试剂实行限价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价依据
山西省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交易记录。省药采中心将分批公布体外诊断试剂采购限价目录,并通过平台对体外诊断试剂采购情况进行动态监测。
二、限价规则
1.同厂同品规平台交易记录有两个以上交易价格的产品,如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超过10%,将其最低价作为限价;如果最高价与最低价相差不足10%,将最高价降低10%作为限价。
2.平台显示只有一个交易价格的产品,原则上按降低10%的价格作为限价进行采购。
3.平台没有交易记录的产品进入我省销售时,原则上在周边省份成交价基础上降幅不低于10%。
4.公立医院开展新的检验项目时,须按照《关于开展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目录增补工作的通知》(晋卫办药政发〔2015〕2号)要求在平台上增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信息。
5.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按照最小包装单位(盒、瓶等)实行限价,公立医院按照最小包装单位进行采购。
三、工作要求
1.公立医院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必须通过平台网上采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限价,鼓励公立医院联合议价采购,以量换价,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2.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各公立医院要与企业签订体外诊断试剂采购补充协议,执行限价后的价格。
3.各公立医院要逐步缩短结算周期,原则上从验收合格到完成结算不得超过3个月。采购体外诊断试剂的价格不得与设备赠送、保修等附加条件混为一谈,确保采购价格公开透明。
4.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体外诊断试剂限价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限价采购工作落到实处。
5.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立医院、生产经营企业在执行限价采购过程中发现问题以及有新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药采中心反馈。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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