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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平台到货自动确认程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4/25

关于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平台
到货自动确认程序的通知
晋药招〔2016〕13号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 《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启动新一轮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晋卫药政发〔2015〕8号)要求和《山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考核工作的通知》(晋卫办药政发〔2016〕2号)安排,为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行为,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结算考核工作,现将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结算平台到货自动确认程序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动入库功能于2016年4月25日正式启动。本功能只对4月25日后新生成的订单生效,系统中之前的订单不会进行自动入库。
    二、配送企业网上确认送货后,医疗机构必须在9天内确认入库。如医疗机构在9天内没有进行任何操作,系统将在9天到期后按照配送企业配送数量自动确认入库。自动入库后将按照自动入库时间计入结算单计算结算金额。
    三、医疗机构如果在9天内确实没有收到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无法进行入库确认,且时间已经接近自动入库时间,为避免系统自动入库造成入库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医疗机构可以点击“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货物”。点击“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货物”后该订单将关闭,入库量为0,不计入结算金额。
    注意事项:
    1、系统自动入库与结算金额直接挂钩,请医疗机构务必理解本通知,做好核对结算金额的工作。
    2、自动入库后医疗机构无法撤销,如果自动入库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尽快通过退货功能处理错误订单。
    3、配送企业网上确认送货6天后医疗机构方能点击“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货物”。点击后订单随即关闭,无法再进行补充入库操作。如果医疗机构在点击“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货物”过后收到了配送企业配送的药品,可以选择拒收实体药品或者重新补充下单。
 
 
山西省药械集中招标采购中心
2016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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